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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洁打伤人谁来担责?法院:用人单位签订的承揽合同无效

发布时间: 2024-06-09 12:38:59   作者:成都地毯清洗

  为了规避风险,用人单位与保洁人员签订承揽合同,意图以双方是承揽关系而非雇佣关系为由,回避责任。但是,用工双方的劳动关系如何界定,并不是一纸合同的标题就能确定的,在法律上,劳动目的、报酬给付、管理方式等,才是界定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很多企业直到上了法庭才明白,再好的算计,在法律面前也是无效的。

  2021年6月的一个午后,63岁的保洁员郭某某在莱阳市某路段清理卫生,看到一家服装店门口贴有广告纸,遂上前撕掉。不料与服装店店主的丈夫岳某某发生争执,话赶话导致争执逐步升级,保洁员郭某某用捡垃圾的夹子捅伤岳某某。

  保洁员郭某某事后称,自己并没有打人,而是岳某某一把将自己从电动车上拉下来,导致自己股骨头扭伤。双方曾经协商过,岳某某要10000元,自己不同意赔偿,因为是正当防卫。

  岳某某则称,郭某某酒后去清理卫生时对自己进行辱骂,造成群众围观,极度影响店面无法营业,给自己的声誉也造成了严重影响。而且,郭某某持捡垃圾的夹子将自己捅伤,后又用拳头打伤自己的头部,导致自己伤后住院治疗。

  岳某某于当天到莱阳中心医院急救中心门诊检查治疗,并拿出了医院的诊断书:胸部软组织伤和脑外伤后反应。

  在双方因赔偿问题诉至法庭后,岳某某将烟台小红帽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红帽公司)一起列为被告,理由是小红帽公司未尽到管理责任,亦有过错。

  小红帽公司认为,该公司与保洁员郭某某之间系承揽关系,其不存在指示、选任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理由是2020年底,郭某某与小红帽公司签订承揽合同,约定郭某某按照小红帽公司的要求在固定路段从事卫生保洁,小红帽公司在每次验收合格后累计按月为郭某某结算报酬。

  保洁员郭某某则认为,其与小红帽公司之间不是承揽关系,而是雇佣关系。理由是其每月固定报酬为1700元,上班时间为早上3点到11点,下午1点半到5点,加班时有加班费,并且由小红帽企业来提供服装与工作工具。

  法庭审理后认为,从上班时间、固定报酬及由小红帽企业来提供服装与工具等情形综合来看,郭某某在从事保洁工作时受小红帽公司管理,其提供的劳务具有从属性,二者之间是明显的劳务合同关系。虽然二者之间签订承揽合同,但该承揽合同的签订实际上规避了小红帽公司的责任,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属无效。

  最终,法庭判定,保洁员郭某某在从事保洁工作时致岳某某受伤,是在执行工作任务时造成他人损害,因此应由小红帽公司承担侵权责任,郭某某不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因为法律规定,雇佣关系中,雇主对雇员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在完成承揽工作过程中造成他人或自身损害的,定作人原则上是不承担相应的责任的。所以在现实中,很多公司和小红帽公司一样,为了规避责任而想方设法将雇佣关系设定为承揽关系,以期规避责任。

  不过,尽管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之间有交融,区别有时难以明确,但是法官在办理案件时,会从法律要点出发,并考虑社会效果,做出合法合理的判断,想要规避责任,不是企业一厢情愿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