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致人损害的三方责任认定
- 发布时间: 2024-12-10 12:51:34 作者:成都地毯清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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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19年1月,案外人刘某在工地收拾钢管时,头部被卢某从楼上扔下的一包建筑垃圾砸伤,当日送往医院救治。后刘某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起诉某租赁部。法院经审理认定,刘某与某租赁部形成劳务关系,考虑刘某未戴安全帽自身存在过错、某租赁部疏于安全管理,酌定刘某自行承担30%的民事责任,某租赁部承担70%的民事责任。经执行,某租赁部已全额履行赔偿款给付义务。现某租赁部诉至法院,向卢某及其雇主王某、分包人某建设公司(将案涉工程分包给无相关资质的王某)三方追偿。卢某与某建设公司均辩称并非本案适格被告。
【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某租赁部在向提供劳务者刘某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后,该如何追偿?致人损害的雇员卢某、无资质的雇主王某及违法分包人某建设公司,三方应承担何种责任?
一种观点认为,卢某系提供劳务者,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接受劳务方即王某承担侵权责任。而王某虽承包了某建设公司的工程,但卢某系王某雇佣,并不是直接为某建设企业来提供劳务,故卢某、某建设公司均非本案适格被告,在本案中某租赁部只能向王某追偿。
另一种观点认为,卢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应当与雇主王某承担连带赔偿相应的责任。某建设公司将案涉工程违法分包给王某,导致案外人受伤,其也应与王某承担连带赔偿相应的责任。故本案某租赁部可以向卢某、王某、某建设公司三方追偿。
首先,王某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本案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原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卢某直接受雇于王某并接受其指派从事具体工作,在提供劳务过程中致案外人刘某受伤,王某作为接受劳务方应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卢某存在重大过失应与其雇主承担连带赔偿相应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九条规定:“……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相应的责任……”本案卢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应预见从楼上扔下建筑垃圾可能致人损害,但未尽安全义务,明显缺乏安全注意,存在重大过失,故应与王某承担连带赔偿相应的责任。
最后,某建设公司违法分包应与接受分包业务的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一百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关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相应的责任。”本案某建设公司将案涉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相关资质的王某个人施工,导致发生王某自行雇佣的工人卢某高空抛掷建筑垃圾致案外人受伤,故其应与承包方王某承担连带赔偿相应的责任。
综上,本案某租赁部在向案外人刘某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后,可以向卢某、王某、某建设公司三方追偿。考虑到案涉事故中,某租赁部本身疏于安全管理等责任,亦存在过错,故酌定某租赁部自担20%责任,王某承担余下80%责任,卢某及某建设公司对此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