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通报八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 发布时间: 2024-12-09 08:03:49 作者:百科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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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升人民群众生态环境获得感,大连市生态环境局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秉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的执法理念,坚持“全年、全员、全过程”练兵,一直在优化执法方式,持续提高执法效能,通过“以案说法”“以案释法”形式,加大曝光环境违法行为力度,有效压实行政相对人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意识。近日,市生态环境局通报八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2024年6月,大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利用大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控平台异常数据筛查,发现甘井子区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涉嫌检验报告弄虚作假。执法人员随即开展现场核查,通过调取检验报告、过程数据和检测照片,发现该检验测试公司在对车牌号为辽BP***4的机动车进行仔细的检测过程中,通过擅自降低车辆额定功率的方式,降低最大轮边功率限值,致使车辆顺利通过环保排放检验,并出具合格检测报告。
该检验测试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及《大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具体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对其予以行政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
2024年6月,大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利用大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控平台异常数据筛查,发现瓦房店某机动车辆检验测试公司涉嫌检验报告弄虚作假。执法人员随即对该检测公司开展现场核查。通过调取检验报告、过程数据和检测照片,发现该公司于2024年5月13日采用双怠速法对辽B7***X的汽油车进行排放检验并出具检验合格报告,而实际该车为前驱车辆(非四驱),按照《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要求,该车为前驱车辆,应使用简易工况法进行检测验证。该检验测试公司未按照检测的新方法对车辆进行仔细的检测,出具的报告为虚假报告。
该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及《大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具体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对其予以行政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
2024年7月,大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甘井子区大连湾某加油站进行全方位检查。经查,该加油站已建立二级油气回收装置并通过验收,油气回收装置能够正常运行。执法人员现场调取了该加油站卸油区监控视频发现:2024年7月4日9时42分至10时53分,该站在用的车牌号为辽BN****的油罐车给埋地油罐卸油过程中,在未连接油气回收管线的情况下,直接卸油。
该加油站卸油时未连接油气回收管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及《大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具体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2024年8月,大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旅顺某加油站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使用检测仪对旁边的环境进行仔细的检测,发现数据异常。经委托第三方检验测试公司进一步对该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来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该加油站连通油罐的油气回收装置密闭性不满足《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要求。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及《大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具体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2024年8月,大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甘井子区的大连某精密铸造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操作工人正在使用有机酸溶液对零部件进行酸洗作业,所产生的废洗涤液集中排至厂内雨水管,经雨水管出口最终排至厂外道路。金属表面酸洗工艺产生的废洗涤液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中规定的危险废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第十七条的具体规定,该公司排放有毒物质的行为涉嫌环境犯罪。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2024 年 9月10日,公安机关予以立案。
2024 年7月,大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庄河市的大连某木业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公司5号辊漆车间南侧有两处土坑,土坑内均存有废水,废水呈深灰色,两处土坑均未采取防渗漏措施。经进一步调查,土坑内的废水为5号辊漆车间生产产生的废油漆、UV漆渣和雨水混合物。对土坑内的废水进行仔细的检测,结果为,两处土坑内废水中检测出《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中两类有毒物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第十七条的具体规定,该公司排放有毒物质的行为涉嫌环境犯罪。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2024年7月18日,公安机关予以立案。
七、大连某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4年4月,大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庄河市的大连某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检查时该公司正常生产,但污水处理站各项设施均未运行。发现进水口处污水呈黑色,并伴有恶臭气味,厂区南侧排污口的监测井内污水也呈黑色。检测工作员对排污口的污水进行采样检测,结果显示,排放的废水中COD超过《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 21/1627-2008)规定的限值。经进一步核实,该公司产生的废水未经污水处理站处理,直接排放。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及《大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具体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对其予以行政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的直接责任人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2024年9月,大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位于金普新区的某电镀公司进行检查,该企业主要是做金属表面处理,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企业建有污水处理站,对生产废水做处理,并配套建设使用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发现污水处理站设有清水池。经调查,企业工作人员将清水池中的水样用泵打到在线监测设施探头所在的污水检测口,用以采样监测,导致在线监测设备采样监测的水不是企业实际产生的电镀废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具体规定,该企业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的行为涉嫌环境犯罪,2024年9月13日,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当日,公安机关予以立案。